時間:2013-02-26 11:36來源: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:航空 點擊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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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機型Ⅱ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 5年的維修經歷,其中從事Ⅱ類維修工作累計至少 2年; (c) I類和Ⅱ類機型簽署的申請人,在最近 2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 1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(yè)上工作,且在該 1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 6個月是在申請執(zhí)照機型簽署前 1年內獲得的。當不同機型的機身、發(fā)動機系統(tǒng)、電子系統(tǒng)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,在此類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; (2)按照CCAR-43部的規(guī)定,對航空器進行維修工作并批準其恢復使用; |